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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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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将全省范围铺开,并向

9月1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将全省范围铺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此之前,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在产权转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等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对于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提出已久。早在2007年,江苏淮安就在全国首推共有产权住房;上海则于2009年启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项目;2014年,住建部等六部委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目前看,共有产权有两种,一类是北京为代表的永不可转商的共有产权,这种模式政策吸取了过去保障房,及自住房政策的一些问题,共有产权房是北京对自住房概念的升级,吸取了自住房的优点,规避了一些缺点。从产权意义上保护了保障房人群的资产升值权,体系内流转又可以做到避免过度福利化。未来共有产权房购房者退出后,再购房群体依然是共有产权房群体,这样可以避免过去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大量转商的现象。减少了带有投资属性需求的进入共有产权市场。另外还有很多城市执行5年或者10年后转变成为商品房,这样来说,其实只是限售了一定年限,依然是商品房属性。包括广东等政策。这种共有产权依然会有投资需求申请。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指出,近些年,各地都在有计划、有效、因地制宜地推进共有产权的保障政策落地。包括上海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共有产权房方向,北京针对首套刚需人群的共有产权房方式。共有产权住房,对于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实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北上广等城市的成功经验传递到全国,以满足更多居民合理的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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