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05日当被征收方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时应该怎么办
房屋价格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征收补偿能够拿多少,然而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基于房屋价格评估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影响房屋价值评估的因素,导致房屋评估结果可能并不公正,也不如同想象中一般令人满意,那么被征收方在遭遇此种状况时,应当如何更好的进行维权呢?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有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成功,则征收方应当组织被征收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选择。
其次,被征收方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有困惑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该机构应当向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被征收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单时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即(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2)评估是否严格按照先报批、后评估的顺序进行;(3)房屋评估报告中是否具有评估机构中专用的圆形公章和评估师签字;(4)评估报告中是否注明有效期限。如果被征收方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存有异议,可以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被征收方需要在书面申请中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房对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最后鉴定后要么选择维持评估结果,要么就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方对此结果仍不满意,那么被征收方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专家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或内容违法的现象,如果确实存在,则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会撤销以该专家鉴定为基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被征收方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时,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一步步进行维权,在自己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时,也可以选择专业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