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0日买房卖房者会委托中介为房屋买卖服务 双方达成共识 却把中介一脚踢开
2017年2月5日,谢某与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经纪公司以不低于275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委托期限为四个月。
两个多月后,经纪公司和戴某、韩某签署《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戴某、韩某就该处房屋委托经纪公司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戴某、韩某与经纪公司介绍的房屋出售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经纪公司有权依法收取居间代理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双方还约定,自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如戴某、韩某或同行的看房人、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实际使用了协议载明的房屋,戴某、韩某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4%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日,戴某、韩某与卖房人谢某在经纪公司签署《贷款风险告知书》、《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网签信息确认表》、《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等,上述材料载明,买卖双方就房屋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已达成一致意见。
因中介费支付期限产生分歧
然而在商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公司与戴某、韩某因居间费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产生分歧,致当日未能签订合同。当晚,戴某、韩某找到谢某,互相交换手机号码。
4月20日,谢某来到经纪公司,要求解除独家代理合同。经协商未果,经纪公司同谢某解除合同,并退回保证金1000元,谢某出具收据。当晚,谢某约戴某、韩某一同前往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4月28日,这处房屋过户至戴某、韩某两名下。经纪公司认为戴某、韩某与谢某私下交易,已构成违约,遂诉至秦淮法院。原告经纪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2400元。
被告戴某、韩某辩称,原、被告因中介费支付期限问题产生分歧,遂提出终止居间服务委托,所谓的《买卖看房确认书》自当日起对两被告没有约束力。
而涉案房屋的购买系通过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并非如原告所说私下达成交易。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赔偿中介3万元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判定的呢?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两被告确从原告处获知关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原告亦组织双方就房屋售价、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