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8日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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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役地,自己的房产是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成立,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密切相关,容易混淆,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加以区分。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种他物权。在法律关系上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送达地,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送达地。传统上,民法中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间。由于中国的土地所有者只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此地役权关系大多发生在土地使用者和宅基地使用者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和不可分的特点。
相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以下简称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没有规定地役权。虽然二者都与不动产的使用密切相关,以充分发挥相邻或毗邻不动产的经济效益,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就原因而言,即相邻权与地役权相邻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依据不动产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立即对抗第三方,当然不需要登记就可以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根据法律行为取得,一般约定的权利。比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这种行为属于物权创设行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另外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而取得。
其次,在调整范围上,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最小调整,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小;地役权作为一种超越相邻权界限的双方约定的权利,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和扩大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利用其私法自治的特点,弥补法律规定的非常有限的相邻关系内容,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等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权利,向对方当事人要求更高的便利。它们是互补的法律体系。
再次,就存在条件而言,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相邻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相邻的土地,也适用于相邻的房屋等建筑物,但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同权属的土地上。但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例如,当需要服务的人在服务地点修建运河时,这种行为受制于水源而不要求服务地点与服务地点相邻。
最后,在权利期限和是否支付方面,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否支付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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