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02日房地产税开征会对房价产生影响 进而影响到老百姓的财产
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京主持召开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听取了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年内有4次被提到。
今年以来,官方第4次提到“房地产税”。
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发布,其中与房地产有关的内容提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收制度,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限”。
4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系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分税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5月6日,财政部部长指出,要推进新的发展模式,促进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直接税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例,进一步完善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去年12月,同样指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为个人收入和财产建立健全信息系统。
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没有包括在内。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立法工作正处于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共同组织起草阶段。但是就立法过程而言,不动产税立法到2021年仍没有一个时间表。
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2021立法工作计划。这一方案包括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海南自由贸易区法、期货法、印花税法和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但并未提及房地产税立法。
目前房地产仍然是居民的主要财产,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尤为引人注目。关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怎样征收的问题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相关专家认为,房地产税不能拖拉,只能“拖得越久越被动”。物业税开征后,既可以降低取巧行为,又可以为地方财政增加稳定来源。2021-2025年是推出房地产税的适当时机,如果错过这一窗口,将很难再找到机会。
专家认为,房地产税迟迟未出台,原因之一是国家对居民税负的担忧;另一个原因在于,目前国内许多城市仍以土地财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增加房地产税这一新税种,而且时机不成熟。
2011年1月,重庆、上海开始在房地产税种范围内试行房产税。这其中,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不管是存量房还是增量房)、新购高档住房价格达到当地平均价格两倍以上的个人,以及在重庆市没有户籍、没有企业、没有工作的个人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的,税率为0.5%~1.2%。
对于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以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上海适用的税率暂定为0.6%。
但是物业税和房地产税的概念不同。不动产税是一个综合概念,它是指与不动产经济运行过程直接相关的所有税种。房地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等,在中国都有。房地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税赋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对房产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专家指出,海南要建设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要实现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其内在的配套改革逻辑,就是必须与房地产税制相匹配,如果还是按照限购这一模式来调控,其实已经无法向世界交代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行示范区,深圳应该站在中国改革攻坚克难的最前列,不做这样的改革,恐怕也称不上先行示范区。
房地产税立法很难。
怎样征收财产税?没有一条相对明确的路线。
专家表示,中国房地产税实施的难点在于国际经验不能简单照搬。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规模小到数千人,城市规模大到数千万人,房地产税已是一笔可观而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动产的信息登记也十分清晰。但是在中国,怎样征收房产税呢?在立法的初期,需要根据家庭人口制定免税政策。但是对家庭数量,尤其是家庭人口变化时如何认定是一个问题。
专家认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否征收和如何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牵涉到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未来很有可能首先对城市化程度较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枯竭的城市征收房产税。
专家介绍,房地产税开征会对房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老百姓的财产,而开征房地产税直接对个人征税,税收管理比较困难,因此房地产税立法比较困难。房地产业税收立法从前些年的“加快推进”,到近年来的“稳步推进”,再到“十四五”计划中再次提出“推进房地产业税收”立法,说明立法要根据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但不提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