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频道 > 百姓心声 >

07月01日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内容详解

导读 导读 本轮修订新《土地管理法》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明确,重点是第四十八条。同时,也是为了纠正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补...
导读 本轮修订新《土地管理法》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明确,重点是第四十八条。同时,也是为了纠正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轮修订新《土地管理法》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明确,重点是第四十八条。同时,也是为了纠正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被征收地区对综合地价的误解,减少社会矛盾,让农民分享土地收益。

现在,北京万店律师将详细分析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保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设区的市综合地价确定。一个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征用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农村村民的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公平合理地给予补偿,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应当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产权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新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补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澄清:

一是明确区分原土地,即区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类型,分别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是对于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取消原有年产值倍数法,采用省级公布的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新法中的“区域综合地价”与以往的区域综合地价完全不同,只是农用地征收的区域综合地价,即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四是明确了农用地综合地价的确定方法。应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省级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第五,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单独列出。新的法律要求尊重农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家园并补偿损失

目前,一些省份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时,并没有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的变化和原则,仍然沿用了以前的一些规定。征收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没有区分土地的原用途,并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股权价格水平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地宣布采用农用地补偿标准。

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标准文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集体农业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2020]44号))

实际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和土地价格的差异是很大的。特别是与农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价都高于农用地,这甚至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征用高产建设用地按低产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我不知道它在理论、逻辑和实践上是如何运作的。新法为什么要强调农用地综合地价?尤其是商业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会远高于区域综合地价,更别说按照农用地区域综合地价收取补偿了。

新法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需要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收入、供求、区位和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异很大。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应区分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1.征收农用地的,以被征收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加计社会保障费。因此,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该地区省级政府公布的农用地综合地价、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集体建设征用

用地的,可以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格及地上附着物重置价给予补偿安置。

3.征收农民宅基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

4.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可按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安置。

5.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包括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收回程序,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地上附着物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和标准的规定与理解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