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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6日上海银保监局: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

导读 导读 为督促辖区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管联〔2021〕48号),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
导读 为督促辖区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管联〔2021〕48号),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

为督促辖区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管联〔2021〕48号),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市内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信贷管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审查、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使用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和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以促进上海市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上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以下是全文:

在上海,中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港澳台地区、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胡建芳管联〔2021〕48号),按照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个人住房信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城一策”、“一城一策”等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业务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偿债收入比例、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相关要求,加强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标的相关法人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加强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改进调查和审查的手段。强化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渠道非法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或伪造首付凭证获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月抵押支出收入比和月债务支出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虚假流水、虚假证明等虚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失信行为,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那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人,如非法获取首付资金和欺诈,他们的抵押贷款申请应该被拒绝,列入黑名单并提交

六、加强信贷资金使用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使用控制,强化使用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可疑用途贷款。防止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被非法挪用到房地产领域。防止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以非常规大额取现、中介过渡资金等各种手段规避使用管理。完善信贷资金使用监测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效果。应及时采取实质性控制措施,确认使用违规。

七、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地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查,实行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控和中介退出机制。对于发现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支持、配合“包装公司”帮助伪造贷款资格证明、收入证明等违法行为的房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报送上海市银行业协会。

八、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年6月以来发放的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发展、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问题原因等。整改计划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目标等。发现违规行为,要从机制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借款人违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罚。上海银保监局将对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和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我特此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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