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16日房产资讯:顺德人才租赁房:免租或半价租12月1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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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到顺德安居又将迎来一项“福利”——最高优惠可免租入住人才租赁房!《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除了顺德区自己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与顺德有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外机构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单位名义“批量申请”优惠入住。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关于人才专卖房的暂行办法已正式实施,并且在8月顺德就开启了首个人才专卖房项目的申购。今年6月,上半年面向高层次人才的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也进行了申报。加上此次的人才租赁房,顺德关于人才安居的“连环大招”正全面落实。
房源认定:财政购买或社会出资
顺德区的人才租赁房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统一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哪些房源可被认定为人才租赁房?根据其认定办法,人才租赁房房源共有两个渠道,一部分是由区财政出资购买、投资建设或从公开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及国资提供的物业,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直接予以认定。另一部分则是由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房源,经社会资本主体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申请,在审验资料、实地考察后,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予以认定。
即将实施的《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根据规定,人才租赁房的认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办法的有效期,这也意味着认定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房源被认定为人才租赁房使用的,相关房源的产权单位要与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将按实际租金优惠情况,给予产权单位租金补贴。
区内人才: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免租入住
在顺德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人才租赁房认定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将同步确定人才租赁房当年度的租金标准,确定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价格逐年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免租人住人才租赁房。
记者注意到,《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安居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获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顺德无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顺德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顺德未转让或赠与过住房。
区外人才:以单位申请可享50%租金优惠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区外人才也有机会享受顺德人才租赁房的优惠。《办法》提到,已与顺德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外战略合作机构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以上条件的人才,以及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在顺德联合培养或联合招生的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批量申请优惠入住人才租赁房。
租金优惠标准方面,如果上述提到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未明确租金优惠标准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申请50%的租金优惠;相关协议已明确租金优惠标准的,则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记者注意到,作为建设大学城卫星城的一项重要举措,与顺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外机构中,高校占了很大一部分,截至今年8月,有10多所高校与顺德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省内大学包括华南师范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医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广州美术学院等,省外则有北京外国语大学南方研究生院等。
分配程序:计分决定轮候和选房顺序
按照规定,人才租赁房申请人将通过计分决定轮候和选房顺序,具体计分规则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届时向社会公布。
对个人申请人才租赁房的,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将按房源筹集情况,向社会发布受理人才租赁房申请的公告;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在初审过后将形成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区人社局将进行审核并核准;最后,经核准的名册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入住管理。
对战略合作机构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申请的,将由机构形成本单位人才租赁房的申请方案。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将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复核,按照顺德区政府与之签订的协议,制定人才租赁房分配方案。随后同样要进行核准和向社会公示等程序。
入住期限:一至五类人才3年
顺德区的人才租赁房是用于解决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的专用住房,因此,《办法》同时明确了人才入住期限。其中,顺德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人才入住期限最长为3年,顺德区六类人才的入住期限最长为2年。与顺德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战略合作机构或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相关人才的入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为2年,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已明确入住期限的,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人才租赁房的房租租赁合同原则上将一年一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须签订相关居住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需续签的,需提前2个月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续租的权利。
退出机制:擅自转租、转借将被清退
《办法》还规定了退出机制。对六种情况将采取措施合理清退:承租人不符合人才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损坏承租房屋,未在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约定的。另外,对战略合作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以及人才个人在申请人才租赁房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租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将收回人才租赁房,追缴租金差价,并取消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5年内申请人才租赁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