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06日杭州市发布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0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在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方面,对通过盘活存量闲置住房、商办和厂房改造、“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增加市场租赁住房房源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在杭州市合法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补助。其中,对蓝领公寓项目补贴最高,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给予分阶段奖补。在项目开工阶段给予奖补上述标准的40%,项目竣工交付后给予奖补剩余部分。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介绍,2019年7月,经过住建部、财政部公开竞争性评审,杭州市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获得3年24亿元的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随着办法出台,2019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即时启动,申报企业可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意愿申报表报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给予奖补
除蓝领公寓项目外,办法明确,还有5类筹集建设的房源项目可以获得奖补:
1.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年度不与其他筹集建设房源类同时享受;
2.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装修配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3. 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装修配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4. 集中式商改租、工改租或“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装配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5. 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给予分阶段奖补。在项目开工阶段给予奖补上述标准的40%,项目竣工交付后给予奖补剩余部分。
专项资金还用于补助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住房租赁企业。
被列为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的,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给予奖补。
属于智能门禁系统应用推广项目的,按租赁住房安装使用的智能门禁设备300元/件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此外,专项资金还用于支持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及住房租赁相关研究。
少于半年的短期租赁住房或以旅游度假需求为主的租赁住房不予奖补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补助的法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不予奖补。
1. 项目补助类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法人;
2. 房源未录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法人;
3. 未设置持续运营条件的(新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项目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
4. 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或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 违法违规建设或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6. 单套(间)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或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小区租金参考价2倍的租赁住房;
7. 年平均租金涨幅超过杭州市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法人;
8. 属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情况不予奖补;
9.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对于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将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