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5日云南省景洪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景洪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6月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自本通知施行后,在景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意见》提出,在景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楼盘代理销售中介对同一项目购房者,只能凭购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最多出售两套商品房。
《意见》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心支行会同西双版纳州银监局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景洪市城区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景洪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率。制定出台相应政策,积极探索开发限价商品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型购房多元化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的管理,《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需满足功能需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方可进行预售。
《意见》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房源,严格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一房一标”,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投资理财、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预售许可,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公司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房源销售价格,严禁企业在未报主管部门价格备案前随意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的网签网备。
《意见》提出,根据州政府《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双版纳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7] 80号)文件精神,积极扶持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意见》要求实时公布房地产房源信息,对诚信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正面宣传,对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曝光处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