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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1日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始施行

导读 导读 4月6日,《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济南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
导读 4月6日,《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济南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4月6日,《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济南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凭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定金、首付款等存入监管账户,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不经房企手,购房者凭据直接存

新办法要求,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预售人(房企)与预购人(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购人要凭预售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此外定金、首付、房贷等都要签订相应合同,并由预售人出具相应通知单后,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新办法调整了监管方式,将原《监管办法》的预售资金重点额度监管,修订为“全额缴存,重点监管”。

所有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按要求全部存入监管帐户,并对重点额度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监管具体模式,由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动监管,平阴县、商河县参照执行。

不签监管协议企业不发预售证

新办法要求,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济南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未签订监管协议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同时,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这也是新办法相比过去更加明晰的要求。

新办法中还要求,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维修资金到指定专用账户。

开发商不得自行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根据新办法,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超出监管额度部分,企业可自行提取使用,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也就是说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房企不可自行提取使用,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也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

预售人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手段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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