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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4日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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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根据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基本都有统一的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在拆迁公告中一般也会载明,在实践中,唯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较难认定。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呢?

万典律师认为,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才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以上说的前提为非住宅房屋,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朋友将自己的住宅改为了营业用房,这种“住改非”的房屋遇到拆迁时能否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住改非”房屋是指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但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住改非”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个问题上受本条例同等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时,不得区别对待“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而应当根据房屋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影响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的客观存在因素统一补偿标准。

因此,“住改非”房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各地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有限制地对“住改非”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万典提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有哪些?

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一般有以下几类: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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