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频道 > 高端访谈 >

07月04日北京市制定了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

导读 导读 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百姓的期待要求,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关...
导读 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百姓的期待要求,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在户

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百姓的期待要求,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共户”的落户条件

“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

1.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 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 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 户口无法迁出的;

4. 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5. 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 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6.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迁入“公共户”的办理程序

所需证件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交离职证明材料;

4.父母户口已在公共户的新生儿报出生按照本市新生儿出生落户手续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6.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申请人(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监 护人)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证件材料;

3、申请人应于受理14个工作日后,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派出所受理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证件材料;

2、经审核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至产权住房处;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无合法产权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申请将户口迁 至“公共户”;

3、通知滞留户口人员7个工作日后,滞留户口人员不迁移的,或户籍派出所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联系上滞留户口人员的,派出所将在滞留户口人员户籍地社区公示告知满7日后,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