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05日开发商仍未将不动产证办下来 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要求按照合同赔偿
据东尚·蜂鸟小区业主耿先生介绍,2012年他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合同约定开发商(西安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给业主交房。同时,开发商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果因开发商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则需要按照已付房款的1%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耿先生介绍,到了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商仍未将不动产证办下来。2017年,小区多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履约并按照合同赔偿。但至今开发商也没有把不动产证交付给小区业主。今年6月27日,他在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办理业务时意外发现,其所购商品房的不动产证,在今年2月8日就已经办下来。回家后向开发商讨要被告知,因其状告了开发商,所以开发商把不动产证攥在手里不给。
销售部工作人员让业主回去等电话
昨日11时45分,华商报记者和耿先生来到东尚·蜂鸟小区销售部,一刘姓工作人员表示,不动产证是否下来他不知情,让耿先生回去等开发商电话。
而面对耿先生其所购商品房的不动产证已在今年2月8日办下来的问题,这位工作人员仍表示不知情,耿先生最好回去等电话通知。
法院要求开发商办证并赔违约金
在华商报记者拿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3民初1099号】中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购房人耿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后,虽然开发商西安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而直至2017年11月23日,涉案楼盘东尚·蜂鸟小区才取得原始登记,但该业务受理系首次确权受理,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向房管部门递交材料的凭单,并非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权属登记,即购房人所应获得的房地产权证书备案。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备案义务,导致购房人耿先生至今未取得不动产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宣判,要求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向购房人支付延迟办证违约金2149元。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上诉至西安中院。今年5月4日,西安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不动产中心:不动产证已办下来
昨日下午5时,根据耿先生提供的资料信息,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查询后表示,根据系统登记信息显示,耿先生的这套商品房不动产证,已经在今年2月8日上午9时45分打印完毕。